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本市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人口有序流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务院、青海省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西宁市公安局负责户口迁入政策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享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符合《青海省引进人才智力实施办法》、《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的引进人才、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等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人社部门发布,本市急需的职业技术工人、技师;引进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及获得各类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稳定住所、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第五条 凡在本市就(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院校(含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或具备国民教育同等学历的人员,均可直接在人才交流中心落户。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稳定住所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第六条 市外户籍人口在西宁市拥有合法房产的,允许本人及其配偶和子女落户。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国企单位职工调动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在稳定住所、集体户或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第八条 凡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无住房的,允许本人在集体户落户,有稳定住所的允许配偶及子女落户。
第九条 凡租住在本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允许本人、配偶及子女落户。
第十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落户。
(一)夫妻一方投靠;
(二)子女投靠父母;
(三)父母投靠子女;
(四)父母双亡,投靠其近亲属的未成年人;
(五)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被收养的非直系亲属以及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程序收养的弃婴儿和孤儿;
第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接受安置的军队转业、退伍军人或由上级批准安置在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退役干部,允许本人、配偶及其子女落户;符合随军条件的,允许配偶及子女落户。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和留学生,允许本人在集体户、合法房产、稳定住所或其直系亲属户内落户。
第十三条 相关解释。
(一)本细则所称合法房产是指公民拥有的商品住房、商业用房、房改房、集资房、自建房等具有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含房屋产权证书)的房产。
(二)本细则所称稳定住所是指政府公租房、直管公房、保障房等属于住宅性质的房产。
(三)公安机关以社区为单位设立“社区家庭集体户”,所有在租赁房屋中申请落户的非户籍人口集中在“社区家庭集体户”进行落户登记。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西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0年3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3月10日。原《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宁政办〔2017〕133号)同时废止
来源:西宁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