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放开城区、城镇落户限制
在城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凭房屋权属证明(含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浙江省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等材料,允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落户。
当事人租赁城区(城镇)商品住房的,须在市本级或同一县(市)范围内已连续居住3年及以上,按“一房一户”原则及公安机关户籍迁移有关政策申请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降低人才落户门槛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允许本人申请落户。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后15年内,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地经商办企业,并在居住地取得《浙江省居住证》的人员,允许本人申请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放宽亲属投靠政策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申报户口投靠城区(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凭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被投靠子女或本人的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与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并在居住地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父母,申报户口投靠不受年龄限制。
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或取得高级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已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城区(城镇)家庭户籍亲友处、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社区集体户的人员,征得户口登记地房主(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投靠迁入当事人户口登记处。〔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全面设立社区(村)公共集体户
进一步放宽企业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全市各社区(村)全面设立社区(村)公共集体户,落实专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日常户口管理工作,重点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员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等群体落户问题。
公安机关按照当事人城区(城镇)合法住所、城区(城镇)家庭户口亲友处、单位集体户、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社区(村)公共集体户先后顺序,办理落户登记手续。
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地址登记条件的家庭户成员,在本地无合法住所的,可将户口挂靠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村)集体户。现户主、房屋权利人或承租人要求当事人迁出该房屋原有户口的,在提交书面申请、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当事人迁出户口。对拒不迁出或无法通知的,在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后,公安派出所可依职权将户口迁至公共集体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完善农村转移人口政策配套
加快推动小城市培育试点和中心镇建设,实施小城镇鼓励性落户政策,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员落户,促进农业转移人员就地就近市民化。进一步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查漏补缺和国内外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华侨回国落户工作。抓好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回头看”,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位,全面完成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探索开展土地承包权、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产权有偿退出试点和农村闲置农房激活利用改革试点。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确保农村产权交易、流转规范有序,各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利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进一步深化居住证制度,加强居住证发放、管理工作,完善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健全积分管理体系建设,加强积分应用,逐步扩大居住证附加的公共服务和便利项目。合理布局城镇义务教育学校,扩大城镇义务教育就学供给,保障符合条件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需求。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大农业转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扶持力度,提供机会均等的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全市户籍法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9%以上。健全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增加公租房有效供给,扩大保障范围,鼓励通过市场化手段租赁解决居住问题,积极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员基本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设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健全“人地钱挂钩”激励机制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员市民化的财政政策,综合考虑农业转移人员落户数量、居住证办理数量等因素,安排省下达到市和市级财政转移支付、中央基建投资、财政性资金补助等倾斜性政策机制。贯彻落实人地挂钩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应充分考虑规划期内常住人口增长规模和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落实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员数量相匹配,提高农业转移人员市民化用地保障水平。完善提升市对县(市、区)农业转移人员市民化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通知中相关户口迁移政策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嘉兴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