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各省政策
新闻详细页
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
日期:2021-01-31   人气:31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务院、辽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以引进人才落户、政策性审批落户和综合积分落户为主要管理模式,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实行阶梯式、差别化的户口迁移政策,即合理放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加快放开旅顺口区、金普新区(以下统称新市区),全面放开除主城区、新市区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域(以下统称新区)。


  第三条  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办理落户,以及本市新区人员(不含2017年4月1日前已落户原普湾新区的),户籍迁往主城区、新市区的,适用本规定。


  落户新市区的人员(含2017年4月1日前已落户原普湾新区的)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允许迁往主城区。


  第四条  申请落户本市的人员,办理时应当具备与申请事由相符合的条件,其中户籍地城乡分类为城镇的,不能迁往本市乡村区域落户。已婚人员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同时办理,随迁人员有工作的应当先办理工作调动,但未纳入国家计划管理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就读于普通全日制学校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成年子女,可自愿办理随迁。


  第五条  经批准落户的人员,配偶系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户口,应当在其配偶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其他人员按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就职单位集体户口所在地顺序办理落户;不具备以上落户地条件的,可在公安机关设立的空挂集体户地址处落户。


  第六条  本规定所要求的年限均为连续年限;本规定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规定在其所辖行政(管理)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委组织部、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规定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引进人才落户


  第八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达到退休年龄的父母可办理落户。


  第九条  经认定的城市发展紧缺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落户。


  第十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下列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落户。


  (一)博士研究生、4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40周岁以下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35周岁以下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


  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境)外取得学历经认定后,可按上述标准办理。


  (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职种与本市工作所聘岗位相符的45周岁以下高级技师、40周岁以下技师、35周岁以下高级工。


  (三)符合(一)、(二)条件的人员,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和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的,年龄可放宽10周岁;获得副省级城市科学技术奖和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的,年龄可放宽5周岁。


  第三章  政策性审批落户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落户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落户。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1个纳税年度内或最近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纳税的税额在1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累计25万元以上的,可落户主城区;在最近1个纳税年度内或最近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纳税的税额在10万元以上或累计20万元以上的,可落户新市区。


  (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个人在最近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2万元以上,可落户主城区;在最近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1万元以上,可落户新市区。


  (三)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3个纳税年度内已纳税的税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可落户主城区;在最近3个纳税年度内已纳税的税额累计5万元以上的,可落户新市区。


  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是指依法申报并已经完税的税款,由税务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缴入库的税款不予计算。


  第十二条  经大连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录用或调入本市的人员可办理落户。


  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聘用的事业单位人员可办理落户。


  第十三条  经大连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可办理落户。


  第十四条  符合教育部、公安部相关规定,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可在学校属地派出所落报学生集体户口。


  第十五条  按政策规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本市生源毕业生、退学人员、退役运动员、出国回国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可在原户籍地落户。


  第十六条  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辽宁省、大连市有关落户规定的复退转军人、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随军家属,可办理落户。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政策规定的投靠人员可在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办理落户:


  (一)投靠人的配偶在主城区登记常住户口,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在新市区登记常住户口,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在新区登记常住户口,并合法稳定居住。


  (二)投靠人18周岁以下或以上但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下同)在主城区登记常住户口,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其父母在新市区登记常住户口,并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其父母在新区城镇登记常住户口,并合法稳定居住。


  (三)投靠人单老人65周岁以上、双老人130周岁以上,已办理《大连市居住证》2年以上,其子女在主城区落户8年以上或在新市区落户5年以上或在新区落户3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投靠人80周岁以上,其子女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十八条  经批准在本市定居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可在本人或亲属合法稳定住所登记常住户口。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新区城镇落户:


  (一)本市户籍在新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二)符合主城区、新市区落户条件的人员;


  (三)在新区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取得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及以上学历或在本市就读并已取得初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


  (四)在新区城镇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


  第四章  综合积分落户


  第二十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并持有《大连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受过刑事处罚和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人员,户籍迁入主城区、新市区的可办理综合积分落户。


  (一)综合积分落户指标类别及分值


  1.指标类别由基础指标(含年龄、教育背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申领居住证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房屋情况)、导向指标(含落户区域、重点企业、乡村人口举家迁移、特定公共服务领域)、附加分指标(含就业社保缴费基数、创业人才、社会服务、见义勇为)、扣减分指标(含受行政处罚、不执行法院判决)构成。各项分值详见附件《大连市综合积分落户指标体系及分值》。


  2.申请人积满150分可在主城区申请办理落户,积满100分可在新市区申请办理落户。


  (二)指标积分的基本要求


  1. 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国家认可国内外学历学位的,可获得教育背景积分;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学历应当属本市全日制学历教育。


  2.取得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职种与在本市工作所聘岗位相符的,可获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积分。


  3. 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未正常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有代理社会保险服务资质的外包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除外),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4. 在本市新区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并在主城区或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办理综合积分落户。


  5. 按面积标准积分的房屋,应当是单套并且无共有产权人(夫妻共同购房的除外);购买非住宅的,要求有合法稳定住所。


  6. 在本市从事养老和环卫工作等特定公共服务的,可获得积分。


  7. 创业人才与本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且以股东身份持股比例不低于5%、实际经营1年以上的,可获得积分。


  8. 社会服务中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200毫升为一次计量单位;见义勇为行为和志愿者服务时长经本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可获得积分。


  9.导向指标中以农村地区居民举家迁移参与积分的,家庭成员户籍地城乡分类均应为“乡中心区”或“村庄”.


  (三)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中,“教育背景”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基础指标和附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扣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分按照扣减分项目进行累计扣减。夫妻均可申请积分落户的,以积分高的为申请人,不能累计积分。


  第二十一条  积分落户工作由市人口结构办组织落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个人在申请落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落户申请;已经落户的,按规定注销其在本市的常住户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或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聘用,并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形;已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系经营者本人)并实际经营的和已在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或在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上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可视为合法稳定职业。


  (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本市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商品房、存量房、农村地区依法取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依法承租的公有住房(不含主城区、新市区非常住人口有偿或无偿取得本区域内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住房)和依法取得政策性保障住房,不含承租私人的住房。


  (三)合法稳定居住,是指本人在我市居住6个月以上,应提供的住所证明包括自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租赁房屋合同的备案证明、单位宿舍居住证明以及借住亲友家中的街道寄住证明。


  (四)城镇,是指在本市所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指能够在国家职业资格官网查询到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26日印发的《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户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7﹞5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

image.png